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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源:平台企业实施封禁等拒绝交易行为具有两面性

  时间: 2021-11-25      320     分享:

由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互联网法治研究中心举办的“开放、中立与创新驱动 ——平台生态治理的理念和路径”学术研讨会近日在线上举行。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企业研究所中小企业研究室主任马源在会上表示,从经济学角度看,平台企业实施拒绝交易行为普遍具有两面性:


一方面提高了竞争对手进入市场的壁垒,不利于促进市场竞争;另一方面有利于保护平台企业成长过程中的各种前期投入及财产权,激励其持续创新和加大投资,避免对手“搭便车”的机会主义行为。


对于拒绝交易的类型,马源称,从技术实现看目前比较常见的有四类。


一是开发和使用私有技术标准,采用封禁等行为拒绝和对手兼容互通,比如1998年美国Sun公司指控微软公司拒绝与Windows操作系统通信所需的互操作协议;2006年掌中无限公司与腾讯关于是否应公开即时通信软件QQ互通协议的纠纷。马源称:“这是企业利用自己开发的私有技术和知识产权来构筑自身生态。”


二是关于设置爬虫协议Robtots协议问题,通过行业惯例来拒绝竞争对手去抓取自身的信息。例如,2013年百度诉奇虎360公司违反了Robots协议,抓取、复制百度网站内容并生成快照向用户提供。


三是设置平台接口(API)使用规则,例如平台“服务协议”或“平台规则”等,列出竞争对手和用户在平台上的禁止性行为、违约处置条款等,一旦竞争对手超出规则约定范围,就给予封禁或处罚。例子如2015年新浪微博诉脉脉网绕开API接口,抓取用户数据并用于商业化,最后裁定脉脉不正当竞争。


四是“二选一”,限制拒绝交易相对人入驻平台。实际上有些平台企业为了壮大自己的生态,巩固和入驻主体的合作关系,平台企业会邀请商家签署排他性协议,否则下架或者屏蔽该产品,这会间接削弱其他平台的产品选择集。


谈及平台企业实施拒绝交易的不利影响,马源认为,“不利的方面就是平台企业可能提高对手进入壁垒,削弱市场竞争。”对于大型平台实施拒绝交易或者偏袒行为,其市场影响取决于平台所处地位、行为持续时间、对手业务和自身业务的成本对比、消费者多归属程度等诸多因素,难以一概而论。


他进一步表示,对于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实施拒绝交易行为时,应高度关注该行为是否会产生反竞争效果。除非是反垄断语境下“必要设施”,即该平台在市场上是否不可替代、不可复制,且竞争对手离开该平台就无法生存,否则在事前强制要求向竞争对手开放或兼容,还要考虑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形下,政府规制的潜在成本,如能否制定出社会合意的开放规则,如开放条件、开放时限、开放方式、开放对象、经济补偿等。


马源认为,应从四方面审慎对待互联网企业的拒绝交易行为。


一是规制拒绝交易行为的出发点是保护竞争,而非竞争者;二是推动企业提升平台规则的公平性和透明度;三是严格“必要设施原则”在互联网市场上的适用;四是鼓励企业协商达成平台开放决策,尊重平台企业获得经济补偿的权利。


马源,教授、博士生导师,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企业研究所副主任,研究员,高级工程师。